比利時和盧森堡口岸通關介紹 |
比利時和盧森堡口岸通關介紹
比利時和盧森堡作為歐共體成員,對從歐共體以外國家進口的商品實行歐共體制定的共同對外關稅稅率。關稅稅率分為自主稅率和協(xié)議稅率兩類,自主稅率適用于從那些不享受協(xié)議稅率的國家進口的商品,協(xié)議稅率適用于從與歐共體簽有享受最惠國待遇協(xié)議的國家進口的商品。自主稅率相對高于協(xié)議稅率。兩國對進口的制成品征收5%一17%的關稅,對進口的大部分原料則采取低稅和免稅。兩國對大多數(shù)進口商品征收從價稅;對酒精、啤酒、食糖及含糖制品、石油天然氣及其它液化氣、煙草制品等產品征收共同的貨物稅;比利時和盧森堡兩國都對傾銷產品的進口征收反傾銷稅。我國商人和代理機構根據(jù)進口物品的關稅類別進行預報或咨詢,內容應包括物品描述,如果有物品的說明書更好,必要時還應向海關提供樣品。預報表格應寄往海關的有關部門,若海關當局認為貨物價值申報不足,進口商有權選擇專家對貨物估價;如果所估價值比申報價值不高于5%,則按申報價征稅;如果估價比申報價高出5%,則按專家估價征稅;如果專家估價超過中報價的10%,則要處以50%的額外罰款。進口商如果對海關處罰不服,可直接向海關主管部門審訴。
進口許可 比利時和盧森堡同許多國家一樣對進出口商品有非關稅控制,對來自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qū)的某些產品實行進口許可證的制度,但對大數(shù)商品來說,取得進口許可是比較容易的。兩國對來自歐共體成員國以外的紡織品均規(guī)定了不同的進口限額。此外,比盧經濟同盟還對進口的鋼鐵產品實行最低限價制度。比盧管理委員會有權頒發(fā)貿易許可證,決定進口政策,現(xiàn)在已經把頒發(fā)進口許可證的權力移交給比盧兩國的進出口管理部門。
進口單證 商業(yè)發(fā)票:應為一式三份,內容包括裝運日期及裝運地點;賣方和買方的姓名及地址;運輸方式;編號;對物品的確切描述,例如根據(jù)物品種類、質量、數(shù)量、等級、重量(以公制表 示的毛重和凈重)要特別強調與物品增值或降值有關的因素;雙方協(xié)定的價格,包括物品單價和總費用(FOB價格加上運輸、保險和其它費用等);交貨和支付條件以及運輸企業(yè)負責人的簽字。 原產地證書: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產地證書。但是辦理進口許可證或信用證時進口商需提供產地證書。有關證書的形式和內容并無特殊規(guī)定,但內容應當由進口商提出要求。產地證明應該由商會確認,并存留一份備案。 提單:提單通常應標明運輸企業(yè)的名稱、收貨人的姓名及地址、目的港、對物品的描述、運費及其他費用、整套的提單號碼、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日期和簽字。提單內容必須與發(fā)票及包裝相符合。并標明提貨聯(lián)系人的姓名。空運貨物應用空運提單。
報關與入境 進口物品必須在到達后24小時內由承運人向海關做第一次申報。第一次申報后14小時內由收貨人或代理人第二次申報。貨物卸下后5天內允許按常規(guī)向海關申報,但是在運輸單據(jù)到達前不能結關。如果需要的話,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供進出口許可證。比利時和盧森堡對準備再出口的商品免收關稅和其它稅。但是再出口商品所進行的全部或部分加工(包括裝配、修理),除在共同體銷售外,免收關稅和其它稅。關于再出口商品進口的申請,可以向比利時財政部管理中心和盧森堡海關提出。 在比利時和盧森堡的港口和機場,例如安特衛(wèi)普、根特、布魯塞爾和奧斯坦德等地方,都有為過境商品和再出口商品設立的倉庫。這些倉庫根據(jù)進口商品的性質,海關的分類和存儲時間長短等分為二種類型: 1、海關保稅倉庫。此類倉庫受海關當局管理,貨品可在此無限期存放且存放期間不用付關稅。存放在該倉庫的物品在經過當?shù)睾jP批準后,可以進行重新包裝,分類等加工。 2、私人倉庫。此類倉庫存放海關已檢查但未征稅商品,存放期間也受海關管理,且須繳納進口稅保證金; 3、自由過境倉庫,是專為進口免稅而待轉運之物品,即過境商品所設的倉庫。海關以臨時檢查方式對所存物品進行管理。 自由港及自由區(qū) 在比利時和盧森堡經濟區(qū)內沒有自由港或自由區(qū)。但比、盧海關在主要機場和港口都有一些設施可供進口商對商品進行存儲、分裝和其他加工,并可以對那些經過進一步加工后再出口的商品臨時免稅放行;究梢蕴峁┡c自由港類似的海關優(yōu)惠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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