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條款的陷阱 |
【案例】
中國某進出口公司與某國某公司簽訂了1億條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貨期限為合同成立后的3個月內,價格條款為1美元CIF香港,違約金條款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內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則必須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總價3.5%的違約金。中方公司急于擴大出口,賺取外匯,只看到合同利潤優(yōu)厚,未實際估計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與外商訂立了合同。而實際上中方公司并無在3個月內加工1億條該類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滿,能夠向外方交付的沙包袋數(shù)量距1億條還相差很遠。中方無奈,只有將已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與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態(tài)度強硬,以數(shù)量不符合同規(guī)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違約而要求按合同支付違約金。雙方協(xié)商未果,最后中方某進出口公司只得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0多萬美元,損失巨大。
【分析】
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隱蓋非法目的,利用合同違約金條款欺詐的較為典型的案例。
防范違約金條款欺詐,主要措施在于對自己的實際履約能力做到心中有數(shù),在簽訂合同時能夠從自己的實際能力出發(fā),實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優(yōu)厚利潤所迷惑,喪失判斷事物的理性,毫無欺詐防范意識。賣方應逐項分析己方履約能力的構成因素,諸環(huán)節(jié)落實,確保能夠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約期內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
一般說來,中方作為出口方時,其履約能力的構成因素主要包括:
1.貨源。貨源是出口方履行合同的最根本的基礎。雖然并非一定要在備妥貨源之后,賣方才能與買方訂立出口合同,但合同標的物起碼可以基本有保障或是在國內市場有把握購買、購足的商品。在簽訂農副產品、礦產品以及本地沒有生產基地需要到外地組織貨源的商品出口合同時,尤其要考慮到貨源供應情況。
2.生產加工能力。參與國際貿易及國際經濟交往,參與人必須根據自身的科技發(fā)展水平和商品的生產加工能力相宜行事。具體地說,作為出口方與對方當事人簽約時,一定要綜合考慮自己的實際生產能力。比如在洽簽服裝出口合同時,既要考慮國內生產的面料質量是否能達到對方的要求,還要考慮廠家做工能否達到要求等。凡受科技水平和生產能力限制,自己甚至國內廠家目前都不能生產加工,或者能夠生產加工但質量難以達到要求的,一定不能盲目成交,否則一旦履約困難,合同中又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將適用違約金條款要求賣方賠償損失,賣方將陷入極為不利的被動局面。
3.原材料供應。簽訂出口合同,考慮自己的出口履約能力時,有時需要把原材料供應是否落實考慮進去。因為有些出口商品,雖然賣方有生產加工能力,貨源供應渠道也順暢,但由于生產加工該商品的原材料比較緊俏,難以充足供應。在這種情況下,賣方能否按時按量履約,最終決定于原材料的供應。此外,出口深加工產品還要考慮到生產有關中間產品的初級原料供應問題。
4.收購資金。外貿代理企業(yè)出口商品貨源的取得主要采取買斷方式,即由外貿企業(yè)向生產加工企業(yè)收購。而一般的外貿企業(yè)自有資金并不雄厚,主要靠銀行信貸解決流動資金問題。所以,外貿企業(yè)在對外簽訂出口合同時,要考慮國內金融市場的走向,銀根是否吃緊,收購貨源的資金是否落實。缺乏收購資金或不能及時取得收購資金,就無法備貨或按時備貨出運,造成對外違約,給對方適用違約金條款以口實。
5.出口許可。很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都實行進出口許可制度。對某些商品,國家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對實行主動配額或被動配額的商品,實行配額加許可證管理。因而,如果我方作為賣方對外簽訂出口合同時,如果合同標的物屬于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則出品方必須有把握能夠及時取得所需的出口配額和許可證。關于許可證制度,還有一個值得加以注意的問題是,國家有時可能會對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商品和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出口商品范圍適時作出調整,所以出口合同中應將國家有可能作出的這種調整作為政府行為列入不可抗力范圍,以便在合同訂立后,因國家調整配額和許可證管理商品范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時,出口方能夠援用不可抗力條款,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履約期限。履約即雙方具體實施合同義務,各自實現(xiàn)合同目標的行為過程。國際貿易合同的履行環(huán)節(jié)很多,涉及面廣。有些工作由交易雙方完成即可,有些則需雙方當事人所在國(地區(qū))的商檢部門、運輸部門、銀行、海關、保險公司等各有關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所以在合同中規(guī)定裝運期、信用證結匯期等期限時,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周密測算,留有余地,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完成應由己方負責完成的各項工作,否則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上的延誤,都有可能形成違約,造成損失。
在本案中,中方進出口公司如果在合同簽訂之初,能理性地分析自己的履約能力,并充分考慮對方的違約金條款,加強防范意識,就不至于遭受那么大的經濟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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