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chǎn)物品有關退稅問題 |
國別:
批準時間:1997-12-23
實施時間:1997-12-23
發(fā)布時間:1997-12-23
失效日期:.
制定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發(fā)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guī)公告980130第1期(總第19期)
中文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chǎn)物品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中國]
外文名稱:
內容:
1997年12月23日財稅字[1997]81號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為進一步解決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chǎn)物品退稅的問題,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分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對等原則基礎上,對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在中國境內購買的中國產(chǎn)物品予以退還增值稅。
二、可享受退還增值稅的物品范圍包括:(一)駐華使(領)館辦公用房及館長住宅所消費的自來水、電、煤氣、暖氣;(二)駛華使(領)館及其館長住宅在中國市場購買的自用建筑裝修材料及設備;(三)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在中國市場購買的合理范圍內的自用中國產(chǎn)汽車;(四)駐華使(領)館在中國市場購買的合理范圍內的、單位金額在2000元人民幣以上自用的設備及物品。具體包括家具、地毯、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電話機、錄像機、音箱及其他大宗辦公用品等。
三、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chǎn)物品計算應退增值稅稅款的退稅率,為現(xiàn)行國家規(guī)定的退稅率。
四、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的中國產(chǎn)物品視同出口,其退稅計劃納入國家出口退稅計劃統(tǒng)一管理。五、有關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購買中國產(chǎn)物品的具體退稅管理辦法另行下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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