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扣押香港“海灣谷物”號輪案 |
申請人:意大利波佐羅船舶物料供應公司。
被申請人:香港海灣東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意大利波佐羅船舶物料供應公司于1991年3月9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海事法院提出訴訟前扣押船舶的申請。申請稱:申請人于1990年8月24日至9月28日期間,在意大利的奇基亞、馬格拉和那瓦拉等港口,多次向被申請人香港海灣東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屬的“海灣谷物”號輪供食品、甲板物料和輪機物料等多種物資,價款達295.5112萬意大利里拉。上述事實有該輪船長正式簽字并加蓋印章確認的單證為憑。雖經(jīng)申請人多次催促,被申請人未支付此款!昂彻任铩碧栞喭2丛诖筮B港,請求予以扣押,責令被申請人提供4萬美元的現(xiàn)金擔保或其他形式的可靠和滿意的擔保。申請人愿意承擔因扣船錯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大連海事法院接到申請后,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guī)定》第一條第8項的規(guī)定,經(jīng)院長批準,于1991年3月11日裁定:
一、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請人的“海灣谷物”號輪。
二、責令被申請人自即日起30日內(nèi)提供4萬美元的現(xiàn)金擔;蚱渌问降目煽繐!
裁定書和經(jīng)院長簽發(fā)和扣押船舶命令發(fā)出后,被申請人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申請人在30日扣船期限屆滿前,以被申請人為被告,于1991年4月8日向大連海事法院提起供應物料合同費用糾紛的訴訟。大連海事法院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前扣押船舶的具體規(guī)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于4月9日決定立案審理,并于4月11日向被告發(fā)出應訴通知書。
被告接到應訴通知書后,經(jīng)與原告協(xié)商,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付清了全部欠款。隨后,原告以其債權已得到滿足為由,于4月12日向大連海事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
大連海事法院審查了原告的撤訴申請后,認為當事人雙方合法的權利義務已經(jīng)實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4月12日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同時由院長簽發(fā)了解除扣押“海灣谷物”號輪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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