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起成功的國際仲裁案例看銷售合同公約的應用 |
某年2月,某中國公司與某美國公司簽定合同,向美國公司購買一臺4000噸壓機。按合同規(guī)定,賣方提供的保證期在貨物離港之日起18個月。但在合同保證期屆滿之后33個月,該壓機發(fā)生了一次大的事故,經(jīng)專家分析論證,事故的原因是傳動裝置中的一塊防松板因金屬疲勞而斷裂,使得動力不能傳遞而致。按美國公司隨機器提供的使用手冊,原設計的防松裝置應是一個方塊狀的防松鍵,美國公司在制造過程中將其更換為一塊較薄的防松板。事故發(fā)生后,美國公司以合同規(guī)定的保質(zhì)期已過,他們不再負有義務為由,拒絕來中國確定事故的原因和修復壓機。中國公司只好通過自身努力將壓機修復,因此發(fā)生數(shù)百萬元人民幣的費用,并且壓機的工作壽命也受到影響。于是,中國公司委托律師事務所向美國公司提出索賠,但美國公司卻以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已過以及壓機質(zhì)量無問題、事故是中國公司使用維護不當而致為由,拒絕談判。 案情點評:本案的爭論焦點問題有兩點:一是在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期已過的情況下,中國公司是否有權獲得賠償;二是將原設計的防松鍵更換為防松板是否構(gòu)成貨物與合同不符。 本案依據(jù)的是《公約》)第四十條以下三個適用條件: 第一,貨物不符合同 本案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傳動裝置中的防松板因疲勞而斷裂所致。按合同規(guī)定,壓機設計的某些圖紙是要經(jīng)過中國公司的批準才能通過的,但導致事故發(fā)生的傳動防松部件,并不屬于需要中國公司批準的設計,合同的附件也沒有要求這里必須使用防松鍵。因此,美國公司可以對這部分無須經(jīng)用戶批準的部件,加以變更。因此從合同法上講,美國公司使用防松板代替了防松鍵,這一行為本身并不構(gòu)成違約。 至于美國公司所做的變更是否在技術上是合理的,為此雙方各自聘請了技術專家出庭提供專家證言,美國專家用了大量的技術分析認為,用防松板代替防松鍵功能效果不受影響,甚至更好。因此,仲裁庭認為中國公司沒有舉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防松板的功能效果比原來設計的防松鍵差。 但是,中方同時提出的另一點爭點是,無論防松板和原來設計的防松鍵相比有無不當,這一制造上的變更使得它的安裝變得更加復雜麻煩,而美國公司沒有對因其改變設計而變得復雜的安裝作出說明并告知不適當安裝的危險性,他們的技術人員到中國公司現(xiàn)場驗證時也沒有提出這一點。正是這一點被仲裁庭所采納,認為雖然將防松鍵變更為防松板本身不能證明有什么不當,但改用了防松板后,使得其安裝變得復雜,容易出現(xiàn)多種安裝上的失誤,而這些安裝上的錯誤都會導致防松功能的失效并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因此,美國公司在這一設計上的變更,且沒有對變更后的安裝作出適當?shù)恼f明,加上存在各種錯誤安裝的可能性使得這一變更是很危險的,這兩者結(jié)合使得實際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 第二,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合同法的基礎是契約自由的原則,合同當事人自愿訂立的保證期條款應當?shù)玫匠姓J和執(zhí)行,而《公約》第四十條的適用就是否定了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的效力,因此,通常認為這一條只是在特別的情形或例外的情形之下才適用的。這里的問題是如何掌握判定“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標準的問題。 證據(jù)表明,美國公司確切地知道存在錯誤安裝的可能性及其危險性。 這里還存在一個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的問題。賣方通常對貨物的設計和制造過程提出證據(jù)比買方更容易,為適用《公約》第四十條的目的,一旦買方提供的證據(jù)顯示賣方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不符合同的情形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賣方如主張這種知道還達不到《公約》第四十條要求的標準,那么他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仲裁庭認為,中國公司提出了證據(jù)證明美國公司知道不符合同的情形及其危險性,而美國公司在不能排除用戶錯誤安裝的可能性的情形下,并沒有提出證據(jù)顯示他們曾作過任何努力來確定防松板得到正確安裝,仲裁庭認定美國公司是“有意不顧與貨物不符合同明顯相關的顯而易見的事實”。 第三,賣方?jīng)]有告知買方 美國公司爭辯說,在給中國公司的使用手冊中的防松裝置為防松鍵,而實際使用的防松板上打有戳記,因此他們實際上將這一部件的更換“告知”了中國公司。仲裁庭認為,這一點不夠《公約》要求的告知義務。買方從有關文件或其他情形應當能夠推知貨物不符合同,這是不夠的。并且,本案貨物不符合同的要點在于防松板的安裝上,美國公司并沒有告知中國公司有關安裝的要求,這一點導致了事故的發(fā)生。換句話說,即使美國公司將更換部件的情形告知了中國公司,而沒有進一步提供正確安裝的信息和其中的危險性,也是不夠的。 接受中國公司委托的律師事務所依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四十條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仲裁,最終仲裁庭裁定,美國公司應承擔責任。在此情況下,美國公司同意賠償并提出和解,中國公司不久即收到美國公司支付的賠償款100多萬美元,此案圓滿得到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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